Article 26
Repealed针对特定事件或者群体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发布募捐情况公告。
募捐情况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募捐财产的种类及数量;
(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及其捐赠公益行为种类或者财产的种类、数量,捐赠时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捐赠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慈善组织质询或者向民政部门反映,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