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三)依法设立的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前款所列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延伸审计到与基金、资金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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