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本市所属的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本市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市和区、县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