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的对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三)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意见;

(四)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认定、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

(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有关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