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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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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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前款规定的区域、地点外,允许经营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批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