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报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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