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未经批准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域、风貌协调区域和保护控制区域内不得从事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的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

(二)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超出保护规划确定建(构)筑物高度、体量、色调和结构等影响古村落整体轮廓及视线走廊的;

(四)开山、采石、采矿,占用林地绿地、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建设污染型企业;

(五)修建生产、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其他破坏古村落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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