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表;

(二)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收支决算表;

(四)上级补助收入及本级补助下级支出情况说明;

(五)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表,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有关决算的相关说明材料。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违法违规资金统计表;

(三)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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