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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