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场所,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美化环境、保护耕地及山林的原则,选择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农村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向本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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