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必须经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

(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

(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

(四)闭坑地质报告;

(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实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矿产储量报告。

矿产储量报告未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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