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立县、乡(镇)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两级投入累计不低于上年度财政总收入的2%。

采伐自治县境内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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