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镇住宅区、商贸区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县(市)城区和历史文化名镇的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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