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阶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教育;对接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机构给予资助。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班就读;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送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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