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的助学机制,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
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助学补助。
完成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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