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四)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