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收据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收费的;

(三)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四)不按照财务规定上缴或者使用收费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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