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小企业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防灾防损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对台业务中心等金融专营机构或者后台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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