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制定相应规范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三)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四)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者专业意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