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5 监督管理Article 56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晋升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执法装备的配备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