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新设报刊亭等亭棚。

报刊亭等亭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的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亭外经营;

(二)招牌、标志、照明灯光及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保持亭体内外立面清洁,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况,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审批部门吊销亭棚设置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