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活动。

市民进行广场舞等健身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二)有音乐伴奏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