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