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旱情严重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下列应急限水措施:

(一)暂停高耗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其他工业、服务业用水;

(二)适当减少农业供水;

(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已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

(四)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五)限制或者暂停影响其他用水的水电站发电用水;

(六)其他应急限水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限水措施前3日告知相关用水户。限水措施涉及的用水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旱灾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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