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有自行决定出院的权利;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出院,并在病历中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