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Chapter 3 火灾预防Article 31Amended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共用的建筑物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书面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较多或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或者共同委托同一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