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进行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九)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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