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特色畜禽的动物防疫和疫病监测工作。

从事特色畜禽品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发生疫情时依法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特色畜禽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特色畜禽、销毁的特色畜禽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特色畜禽死亡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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