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特色畜禽种畜禽、能繁母畜和幼畜禽的保护管理工作。享受国家扶持的特色畜禽资源保护区和保种场内种畜禽、能繁母畜的屠宰和销售,应当经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
向自治州外输出或者在自治州内与自治州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高黎贡山猪以外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并到自治州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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