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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