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