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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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Chapter 2发布登记
在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场所,发布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等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和兽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车辆禁止发布车身广告。
Chapter 3设施设置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具有设计、安检、质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
(五)妨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者情形。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对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停止发布。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财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