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

捐献意愿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意愿表达人颁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