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Article 15Repealed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上传输或者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传输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国家机关、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四)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