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省级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司法鉴定有关情况和问题,研究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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