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经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等应当用于职业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