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历史风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
(三)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公路、高压廊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气)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