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历史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