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止烧柴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经营木材、林产品或者一证多户多点经营的,没收违法经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盗伐、滥伐森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违法所得,补种盗伐、滥伐株数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盗伐、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森林或者新造林地内采石、采沙、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毁坏林木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者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源林、水土保持林、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和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毁坏林木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或者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损失,补种烧毁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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