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

(二)推广节柴灶,以沼气、煤、电、太阳能、纤维炭、秸杆气化等能源代柴的;

(三)开发荒山,改造低价值林地的;

(四)乡(镇)连续两年,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者及时发现、扑救森林火灾的;

(五)乡(镇)连续两年,村民委员会连续三年未发生毁林案件的;

(六)对盗伐、滥伐、非法经营木材和林产品、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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