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汉语拼音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在公共设施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名标志、单位名称,可以采用汉字或者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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