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

(二)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

(四)广告、宣传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误解;

(五)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告牌等确需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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