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下列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牌、印章、公文、证书、证件、出版物、宣传品等;

(二)学校校园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告和宣传活动;

(四)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企业、商店牌匾及其他商业活动;

(五)影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

(六)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活动;

(七)地名、站(港)名、街道名、公路名、铁路名、桥梁名、建筑物名及其他公共设施名称;

(八)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及商场、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标志。

前款规定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注册商标定型字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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