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损及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四)进行暗埋、封闭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拆修燃气气瓶阀件,倾倒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装;

(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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