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汽车加气前,主动提示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汽车储气瓶、车载储气瓶组及装置状况;

(三)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和车载储气瓶组加气;

(四)不得向汽车储气瓶和车载储气瓶组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五)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六)车载储气瓶组和拖车应当在划定区域内停放,站内车载储气瓶组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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