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三)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拆除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拆除申请;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四)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五)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合理布局和合理使用的需要;

(六)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

(七)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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