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Article 2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以及其他景区。其他景区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的建筑物是指景区内人工建造的场所和物质结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