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车场、菜市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养老等配套设施的城镇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