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的,应当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统筹各类管线建设。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