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